关于景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洛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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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厂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12-24 15:39

宁环审【2025】24号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8MB****559D)委托******公司编制的《****处理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景阳镇孟村,总占地面积约20亩(13333.4㎡),本项目为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m3/d,处理工艺为“格栅池+沉沙池+调节池+ABR+A2/O+二沉池+消毒池+**池”,其收水范围主要为郭庄村、**底村、洪岭村、张沟村、**村、孟村、司阳村、北村等村民生活污水。项目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项目运营期格栅沉砂间和污泥浓缩间均密闭,调节池和二沉池采用加盖密封,臭气负压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厂内绿化以阻隔和吸收恶臭气体,防止其向外扩散。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2、废水:处理后尾水应达到《**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以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要求。做好各处管道防腐、防渗措施,及时更换损坏设备,防止污水“跑、冒、滴、漏”,杜绝各类废水下渗对地下水的污染。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①废包装物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区,定期外售;②栅渣经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区,定期送****填埋场处理;③污水处理站污泥外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合理清运处置。

5、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警、报警系统,加强对进水水质的监测,****处理厂装置操作管理规程,严格执行操作管理规定,及时检修机器设备,保证机器设备正常运行,杜绝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氨氮 : 0.45吨/年 ;化学需氧量:3.6吨/年。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2025年12月2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保局六楼

邮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1614

2025年12月2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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