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概况
**市****公司位于**省**市滨**滨北街道,梧桐七**侧40m、梧桐八**侧、渤海二路西侧430m、**八路东侧540m,****园区内。企业在2007年6月注册登记成立,原主要经营范围为四氯化钛生产销售,由于实际运行中存在环保问题难以解决,于2013年1月关停,至2016年5月,原四氯化钛项目全部改造为橡胶促进剂项目,企业产品主要为橡胶促进剂M。**市****公司历史生产活动所属行业为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以及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企业在2020年停产,至今闲置,现场已拆除完毕。本次调查地块面积17306.9m2(约合26亩),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目前地块用地性质已经变更为供水用地,地块计划建设****水厂。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要求,应项目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原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在重新开发建设之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公司承担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及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历史监测中存在的污染因子、污染范围,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等,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令[2017]72号)、《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前期编制完成《原**市****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2025年10月31日~11月6日完成现场钻探采样,现阶段已完成《原**市****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委托单位及调查单位
委托单位:****,位于**省**市滨**滨北街道梧桐二路279号**大厦1007室
调查单位:******公司,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舜华路街道经十路7000****广场1号楼**人才大厦34层,联系人袁工,邮箱"mailto:****@qq.com">****@qq.com
(三)地块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内共布设38个柱状土壤监测点和7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南侧布设1处水土复合对照点。
1、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pH和汞、砷、镍、铜、锌、镉、铅、铍、钒、银、钛、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氨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烃(C-C)、石油烃(C-C)、氯仿、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1,1,2-三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氯苯、乙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胺、六氯苯等有机物等共有31项检出,其他因子在地块内及对照点均未检出,部分无评价标准的指标经与对照点对比后,无异常数据,全部检测结果满足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浑浊伴有轻微气味,地下水中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钠、铁、锰、锌、铝、铅、镉、砷、硒、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氮、氰化物、碘化物、氯仿、苯、甲苯、苯胺类化合物、苯胺、甲醇、丙酮、萘、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磷酸盐、AOX、硼、锑、镍、银、钒、六氯苯等共有45项检出,其他因子在地块内及对照点均未检出。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钠、锰、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检测结果不满足地下水IV类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无评价标准的指标经与对照点对比后,无异常数据,其余指标检测结果全部满足地下水IV类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地块历史四氯化钛、橡胶促进剂生产阶段在高钛渣、石油焦、硫酸、液碱、液氨、苯胺、硫磺、二硫化碳等原辅料在贮存及输送过程中可能造成泄露情况,在生产装置状态下同样可能会造成跑冒滴漏情况,加之历史企业防渗等环保措施管理不完善,极易造成地块相关污染物浓度升高。根据园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地块周边存在较多有机化工生产企业多使用有机化合物作为主要原辅材料或有机溶剂,种类和成分复杂,同时园区地下水例行检测中同样存在浓度异常情况,加之区域地下水空间运移较强,园区地下水污染物极易随地下水迁移至周边区域,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具有关联性,地块受到地块历史生产加工活动、化工园区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区域地下水浓度背景因素的共同影响。
3、地块土壤检测结果全部满足第二类用地相关筛选值要求,风险可接受,地块可进行开发利用建设,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地块地下水受到地块历史生产加工活动、化工园区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区域地下水浓度背景因素的共同影响,超标指标均为非毒性指标,其余指标均满足IV类地下水标准限制或风险控制值,且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对于地下水不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四)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及时间
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9日(10个日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