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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及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社会保障局 | 上级 | 政府部门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保障部、四****保障厅 | 国发〔2006〕5 号、国办发〔2006〕91 号、国办发〔2016〕1 号、国办〔2016〕49 号、国务院令第 724号、建质〔2017〕138号 | 非人社收费项目,由企业自主依规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