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2025年农村供水维修改造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县2025年农村供水维修改造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关桥乡、七营镇、贾塘乡集体土地3.7672公顷,其中农用地3.552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6070公顷、一般耕地0.2431公顷、园地0.0095公顷、林地0.5860公顷、草地1.0478公顷、其他用地0.0592公顷),建设用地0.2087公顷,未利用地0.0059公顷,用于**县2025年农村供水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3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地土壤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局进行复垦验收;(四)复垦验收通过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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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