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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11916)委托****编制的《******化回收利用废矿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田湖镇小安头村,占地面积6560㎡,建设处理废矿渣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处理30万吨金矿矿渣。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2万元。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防尘措施,做好施工场地围挡防护;落实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肥田;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废****填埋场处置;设备包装材料外售处理;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避免对环境敏感点造成不良影响。
2、废气污染防治。(1)筛分车间密闭,顶部布置喷干雾抑尘装置,定时开启;(2)上料口三面围挡,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粉尘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3)车轮及时冲洗、汽车加盖篷布、卸料点设置喷雾装置;(4)各环节物料转运皮带密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中要求。
3、废水污染防治。生产废水经“循环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所有废水不得外排。
4、噪声污染防治。滚筒筛、脱水筛及除尘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东、西、南、北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I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循环沉淀池沉渣收集后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暂存,可作为矿粉定期外售;废筛板、废滤袋收集后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四、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七、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九、****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5年12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400
联系电话:0379-****5608
抄送:****环境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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