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和受理工作,保障单位和个人举报破坏水土**、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现对我市辖区内受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五)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六)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如:裸露土体未覆盖、未设置排水沟或沉沙池等);
(七)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回填表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复垦的行为;
(八)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同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
(九)破坏植被、地貌造成水土流失,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十)占用、损坏、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监测标志或设备的;
(十一)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置、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
举报受理部门:****
举报电话:0857-****797
举报邮箱:****@126.com,邮件主题请统一标注为“水土保持问题举报:项目名称+地理位置”;
来访和邮寄地址:****3****监测中心咨询评估科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共同守护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