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2026年01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区,****
4. 交货日期:2026-01-01 至 2026-01-1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12-30 17:56:44加急标书代写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600 |
<2,600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7 |
≥2.7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8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25 |
|
| 灰熔点(ST) |
℃ |
≥1,350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60 |
五、奖惩标准
一、车型要求:新能源(电动、氢能)车辆。
二、竞价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1、卖方报价前,须从公司基本****银行账号电汇支付竞价保证金。竞价完成后,买方没有收到卖方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视该报价为无效报价,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中选供应商按报价结果依次顺延。
2、缴纳竞价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3、中选并签订合同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4、买方须给卖方出具加盖财务公章的收款票据,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后可以每次签合同时重复使用。如果卖方未中选,卖方出具买方所开的收据,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退还竞价保证金。
5、本次竞价收取竞价保证金壹拾万元,除需求单位提出减少或终止发运量保证金不予扣罚外,供应商发运量不足竞价成功量的50%,一次性扣罚全部保证金;≥竞价成功量的50%,不予扣罚保证金;
6、****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账号:04-482********1699,联系人:马靖185****9132。
三、结算价格及方式(具体以合同为准):
结算总额=合同价格×供货数量-单批次考核金额,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 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Qnet,ar≥3600 | 基准价 | 合同 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3500≤Qnet,ar<3599 | 基准价-0.001 | ||
| 3400≤Qnet,ar<3499 | 基准价-0.006 | ||
| 3300≤Qnet,ar<3399 | 基准价-0.011 | ||
| 3100≤Qnet,ar<3299 | 基准价-0.019 | ||
| Qnet,ar<3100 | 基准价-0.029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合同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单批次考核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热值参与合同期加权。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Qnet,ar≥38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期热值的加权计算,该批次来煤单独结算。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增减 基准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Qnet,ar | <3100 | / | -15 | / | 单批次 | -15×当日结算量 |
②硫分指标以合同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单批次考核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且该日硫分参与合同期加权。若入厂煤单日干基全硫≤1.20%,不参与合同期硫分的加权计算,该批次来煤单独结算。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增减 基准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St,d | 1.70<St,d≤2.00 | 0.10 | -3 | 1.70 | 合同 周期 |
(加权验收值-1.70)/0.10×(-3) |
| >2.00 | 0.10 | -6 | 2.00 | 合同 周期 |
(2.00-1.70)/0.10×(-3)+(加权验收值-2.00)/0.10×(-6) | |
| 2.20≤St,d<2.40 | / | -15 | / | 单批次 | -15×当日结算量 | |
| ≥2.40 | / | -30 | / | 单批次 | -30×当日结算量 |
③全水指标以合同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增减 基准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Mt | >8.0 | 1.0 | -0.5 | 8.0 | 合同 周期 |
(加权验收值-8.0)/1.0×(-0.5) |
3、数量调整价:
以合同约定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指标 名称 |
指标范围 (%) |
价格增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 实际供煤结算量 | 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100% | 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 合同周期 |
| 合同量的80%≤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90% | -0.003 | ||
| 合同量的70%≤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80% | -0.005 | ||
| 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70% | -0.007 |
四、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按照《****异常煤质及人工随机抽查样处理管理办法》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期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5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数量计量结果;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现汇。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未按规定缴纳竞价服务费、拖欠竞价服务费,买方有权拒付煤款。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若实际结算数量小于合同约定数量50%的,按照未完成合同对待,全额扣罚履约保证金。
七、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7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其他
1、最低竞价量不得低于3000吨。
2、具体以合同为准。
六、争议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任**
3. 联系电话:155****3087
八、备注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