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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公司、**省**市****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茅台镇兰家湾生活污水管网安装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02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省**市****公司
2、地址:**市**街道国酒**五期2栋17-3、**市**街道南门口小区1栋302室
五、基本情况
****委托****组织的“茅台镇兰家湾生活污水管网安装工程”采购活动中,发现******公司和**省**市****公司上传ip地址一致,均为:114.****.35,投标无效并导致该项目废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公司因系统原因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借用**省**市****公司电脑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期间并不知晓**省**市**建筑工程同样参加该项目投标。
我局申请调取相关投标信息,与当事人陈述信息、逻辑基本吻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财政部门进行检查、调查过程中,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对政府采购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第14项。
七、处罚结果
对******公司、**省**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851-****6441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