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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4********927208W | 建设单位法人:郭煜 |
| 李全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康宁路79号 |
| ****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570278 纬度: 22.277222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6 |
| 粤环审〔2023〕15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267.68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4********927208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914********380587M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4********380587M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page97?article_id=231 |
| (1)对南院区门诊医技楼1楼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改扩建,重新优化调整布局。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将原PET/CT机房改建为1间SPECT/CT 机房,将原ECT机房改建为1 间骨密度机房;将原ECT机房北侧走廊区域改建为1间D-SPECT机房和1间甲吸室;将原留观室改建为1间敷贴室;将原注射前候诊室、3间注射后诊室、源与废物储存室和甲功测定室等区域改建为4间核素治疗病房、1间储源间、1间分装室及相关辅助功能用房;****办公室区域改建为1个衰变池。在改扩建后的SPECT/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及在D-SPE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D-SPECT(配套使用1枚钴-57 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用于该设备校准),使用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锝-99m 及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镥-177开展SPECT/CT显像诊断。增加放射性核素碘-131使用量,除原许可治疗甲亢项目外,新增开展甲功检测和甲癌的治疗;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镭-223 和镥-177 开展核素治疗,调整减少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锶-89核素治疗的使用量;在敷贴室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磷-32 和锶-90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开展敷贴治疗;在分装室新增放射性核素碘-125粒籽源分装场所。该核医学工作场所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将医院北院区综合楼负二层中药库和器械仓库区域改建为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在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建设1间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配套功能用房,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带自屏蔽回旋加速器(质子能量≤11兆电子伏,束流强度≤100 微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核素氟-18、碳-11、氮-13和氧-15,用于本单位核医学项目使用。将北院区 PET 中心放射性核素锗-68发生器淋洗制备镓-68项目迁至放射性核素制备工 作场所。该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建设1间1台小动物PET/SPECT/CT 机房,并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小动物PET/SPECT/CT(属 III 类射线装置),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锆-89、镓-68、氟-18、铜-64、钬-166、锝-99m、碘-131、镥-177、钪-44、铼-188、铼-186、氮-13、碳-11、氧-15 和钐-153 开展小动物核素显像诊 断。该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实际建设情况: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市**康宁路79号****内。项目主要内容为: (1)对南院区门诊医技楼1楼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 行改扩建,重新优化调整布局。具体建设内容如下:将原PET/CT机房改建为1间SPECT/CT 机房,将原ECT机房改建为1间骨密度机房;将原ECT机房北侧走廊区域改建为1间D-SPECT 机房(未装机)和1间甲吸室;将原留观室改建为1间敷贴室;将原注射前候诊室、3间注射后诊室、源与废物储存室和甲功测定室等区域改建为4间核素治疗病房、1间储源间、1间分装室及相关辅助功能用房;****办公室区域改建为衰变池。在改扩建后的SPECT/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锝-99m及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镥-177开展SPECT/CT 显像诊断。增加放射性核素碘-131使用量,除原许可治疗甲亢项目外,新增开展甲功检测和甲癌的治疗;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镭-223 和镥-177 开展核素治疗,调整减少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锶-89核素治疗的使用量;在敷贴室新增使用锶-90 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开展敷贴治疗;在分装室新增放射性核素碘-125 粒籽源分装场所。该核医学工 作场所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将医院北院区综合楼负二层中药库和器械仓库区域改建为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在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建设1间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配套功能用房,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带自屏蔽回旋加速器(最大束流能量为11兆电子伏,最大束流强度为100微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核素氟-18、碳-11、氮-13 和氧-15,用于本单位核医学项目使用。该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锗-68发生器和小动物实验场所暂未建设完成。 |
| 南院区核医学科D-SPECT 暂未安装,磷-32辐射防护设施暂未采购,北院区锗-68发生器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暂未建设完成,因此南院区核医学科射线装置D-SPECT、放射源钴-57、非密封放射源物质磷-32 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锗-68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对南院区门诊医技楼1楼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改扩建,重新优化调整布局。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将原PET/CT机房改建为1间SPECT/CT 机房,将原ECT机房改建为1 间骨密度机房;将原ECT机房北侧走廊区域改建为1间D-SPECT机房和1间甲吸室;将原留观室改建为1间敷贴室;将原注射前候诊室、3间注射后诊室、源与废物储存室和甲功测定室等区域改建为4间核素治疗病房、1间储源间、1间分装室及相关辅助功能用房;****办公室区域改建为1个衰变池。在改扩建后的SPECT/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及在D-SPE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D-SPECT(配套使用1枚钴-57 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用于该设备校准),使用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锝-99m 及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镥-177开展SPECT/CT显像诊断。增加放射性核素碘-131使用量,除原许可治疗甲亢项目外,新增开展甲功检测和甲癌的治疗;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镭-223 和镥-177 开展核素治疗,调整减少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锶-89核素治疗的使用量;在敷贴室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磷-32 和锶-90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开展敷贴治疗;在分装室新增放射性核素碘-125粒籽源分装场所。该核医学工作场所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将医院北院区综合楼负二层中药库和器械仓库区域改建为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在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建设1间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配套功能用房,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带自屏蔽回旋加速器(质子能量≤11兆电子伏,束流强度≤100 微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核素氟-18、碳-11、氮-13和氧-15,用于本单位核医学项目使用。将北院区 PET 中心放射性核素锗-68发生器淋洗制备镓-68项目迁至放射性核素制备工 作场所。该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建设1间1台小动物PET/SPECT/CT 机房,并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小动物PET/SPECT/CT(属 III 类射线装置),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锆-89、镓-68、氟-18、铜-64、钬-166、锝-99m、碘-131、镥-177、钪-44、铼-188、铼-186、氮-13、碳-11、氧-15 和钐-153 开展小动物核素显像诊 断。该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实际建设情况: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市**康宁路79号****内。项目主要内容为: (1)对南院区门诊医技楼1楼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 行改扩建,重新优化调整布局。具体建设内容如下:将原PET/CT机房改建为1间SPECT/CT 机房,将原ECT机房改建为1间骨密度机房;将原ECT机房北侧走廊区域改建为1间D-SPECT 机房(未装机)和1间甲吸室;将原留观室改建为1间敷贴室;将原注射前候诊室、3间注射后诊室、源与废物储存室和甲功测定室等区域改建为4间核素治疗病房、1间储源间、1间分装室及相关辅助功能用房;****办公室区域改建为衰变池。在改扩建后的SPECT/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锝-99m及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镥-177开展SPECT/CT 显像诊断。增加放射性核素碘-131使用量,除原许可治疗甲亢项目外,新增开展甲功检测和甲癌的治疗;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镭-223 和镥-177 开展核素治疗,调整减少原有许可放射性核素锶-89核素治疗的使用量;在敷贴室新增使用锶-90 放射源(属V类放射源)开展敷贴治疗;在分装室新增放射性核素碘-125 粒籽源分装场所。该核医学工 作场所改扩建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将医院北院区综合楼负二层中药库和器械仓库区域改建为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在放射性核素制备工作场所建设1间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配套功能用房,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带自屏蔽回旋加速器(最大束流能量为11兆电子伏,最大束流强度为100微安,属Ⅱ类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核素氟-18、碳-11、氮-13 和氧-15,用于本单位核医学项目使用。该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锗-68发生器和小动物实验场所暂未建设完成。 |
| 南院区核医学科D-SPECT 暂未安装,磷-32辐射防护设施暂未采购,北院区锗-68发生器和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暂未建设完成,因此南院区核医学科射线装置D-SPECT、放射源钴-57、非密封放射源物质磷-32 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锗-68发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正电子药物的生产工艺流程: A.核素生产 B.放射性药物合成与分装 a.18F-FDG 示踪剂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b.含 11C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c.含 13N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d.含 15O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C.放射性药物质检 D.放射性药物包装与运输 | 实际建设情况:正电子药物的生产工艺流程: A.核素生产 B.放射性药物合成与分装 a.18F-FDG 示踪剂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b.含 11C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c.含 13N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d.含 15O 的药物合成、分装工艺流程 C.放射性药物质检 D.放射性药物包装与运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核医学工作场所已采取了屏蔽防护措施。 2、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均采取了辐射屏蔽措施,可满足要求。 3、南院区核医学科各个辐射工作场所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均采用PVC材料的光滑塑胶地板,与墙面的连接处采用圆弧形踢脚线,连接处无缝隙。 4、地面采用PVC材料,工作台面、设备采用不锈钢或环氧树脂材质,均为易清洗材料。 5、南院区核医学科分装室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正电子药物生产车间、****实验室均设置分装柜,分装柜内设置有专用的排风装置,排风立管高于本建筑屋脊。 6、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室内均设置送风和排风统,预期可以达到良好通风的要求。 7、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排水管道均布设在地面下,设置下水管已尽量短。 8、南院区核医学科设置了冲淋室及感应式洗手盆,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设置了去污检测室及感应式洗手盆。南院区核医学科设置了污洗间,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设置了器具清洗室,放置专用拖把、抹布等清洗去污设备。 9、经检测,南院区核医学科分装柜左手孔风速为1.14m/s,右手孔风速为1.06m/s,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分装柜左手孔风速为0.80m/s,右手孔风速为0.74m/s。核医学排风管道的排风口均位于屋顶,排风管道出口前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核医学工作场所已采取了屏蔽防护措施。 2、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均采取了辐射屏蔽措施,可满足要求。 3、南院区核医学科各个辐射工作场所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均采用PVC材料的光滑塑胶地板,与墙面的连接处采用圆弧形踢脚线,连接处无缝隙。 4、地面采用PVC材料,工作台面、设备采用不锈钢或环氧树脂材质,均为易清洗材料。 5、南院区核医学科分装室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正电子药物生产车间、****实验室均设置分装柜,分装柜内设置有专用的排风装置,排风立管高于本建筑屋脊。 6、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室内均设置送风和排风统,预期可以达到良好通风的要求。 7、南院区核医学科和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排水管道均布设在地面下,设置下水管已尽量短。 8、南院区核医学科设置了冲淋室及感应式洗手盆,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设置了去污检测室及感应式洗手盆。南院区核医学科设置了污洗间,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设置了器具清洗室,放置专用拖把、抹布等清洗去污设备。 9、经检测,南院区核医学科分装柜左手孔风速为1.14m/s,右手孔风速为1.06m/s,北院区放射性药物制备场所分装柜左手孔风速为0.80m/s,右手孔风速为0.74m/s。核医学排风管道的排风口均位于屋顶,排风管道出口前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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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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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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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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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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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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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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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