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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市**区西罗园四区33号楼1108号房产 | 项目编号:**** | |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房屋所有权(房产)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264.06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10 | 挂牌日期:2025-12-29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否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110100 |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70】万元交易保证****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6、意向受****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即视为已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方同意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同意成功受让后,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以证载日期为准)之前(不含当日)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期(以证载日期为准)之后(含当日)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方同意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 ||
| https://otc.****.com/dzsw/detail/534883.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