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公司100%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CQ252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27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转让底价 |
****7009 元 |
||
联系人 |
于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杭****商务中心1幢102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陆荣荣 |
成立日期 |
2016-06-23 |
||
注册资本 |
1000 |
实收资本 |
1000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3MA27Y0Y928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
||||
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集团****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65.42 |
950740.77 |
713055.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998.96 |
****4947.5 |
****2051.46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5-11-30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35.3 |
****500.35 |
****9134.95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9.52 |
****083.28 |
****083.49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国枫****公司国枫兴华评报字【2025】第060041号《****集团****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于2025年10月出具股东决议,以202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向转让方派送现金红利500万元,已于2025年12月24日分配到位。 3、其他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下**环**路167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吕永洪 |
成立日期 |
2001-03-23 |
|
注册资本 |
338745.343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636T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5-12-1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2025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7009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京会兴浙分专字第****0169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及**国枫****公司国枫兴华评报字【2025】第060041号《****集团****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京会兴浙分专字第****0169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及**国枫****公司国枫兴华评报字【2025】第060041号《****集团****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均由受让方承继。 (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5)标的企业无在册员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分流。 (6)意向受让方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让方要求且其用于本次受让转让标的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承诺已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杭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转让方及杭交所亦不对意向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8)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变动****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转让方应积极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变动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产权变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9)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4、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5、具体详见股权转让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否 |
|||||||
备注 |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