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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隆江镇镇区主街及节点环境整治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县隆江镇 | ||
| 建设规模 | 1、G228国道示范主街环境整治:在全长2.12公里228国道(隆江大桥-连登桥)打造一条“一带三段七节点”的美丽示范主街;2、隆江大道整治提升:对全长约1.5公里的隆江大道节点环境改造提升;3、蛟边村**堤坝路口平交改造:对全长约0.18公里的蛟边路口沿坡进行平交改造和**碧道入口环境提升;4、****停车场:对黄洋村侧1690****停车场改造,规划车位约50个;5、101县道道路提升:对长约6.0公里的101县道(G228国道-****基地附近)进行道路提升、道路周边设施提升等。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7842.9838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建友必达****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徐少欣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伟芝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宋伟玲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沈林 | 总监理工程师 | 吕争慧 |
| 合同工期 | 2024-12-20 ~ 2025-08-17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1、质量监督号 2025 47;安全监督号 2025 47。 2、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交四****公司。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