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审批
广东-韶关-南雄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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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名称: **市燃气锅炉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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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锅炉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13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气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单台出力1蒸吨/小时(0.7兆瓦)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管理部门定期将燃气锅炉登记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三)在用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排放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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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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