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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城****公司9.0725%股权 |
| ****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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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725% |
| 17555.89万元(人民币) |
| 20工作日 |
| 2025-12-30 |
| 网络竞价 |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恒鲁评报字(2025)第163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天健鲁审〔2025〕918号《审计报告》。意向受让****交易中心查阅本项目披露公告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应材料,自行判断标的投资价值。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