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能许可〔2025〕18号
****关于**市****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0万吨、废钢32万吨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0万吨、废钢32万吨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0万吨、废钢32万吨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租赁使用****公司厂房(车间五)进行生产车间布置,该车间占地面积14.97亩,总建筑面积9971.48平方米,车间内布置建设包括:钢渣焖渣区、钢渣破碎筛分区、废钢材检测区、废钢材剪切区、废钢材打包区等,配套钢渣加工的焖渣设备、破碎筛分设备及除尘系统以及废钢加工的剪切机、打包机等设备。项目租赁桂鑫厂闲置地块做废钢原料及成品堆存区,钢渣成品区及物流面积约22000平方米,项目实际占地面积31971.48平方米,项目建成达产后,年加工处理钢渣30万吨、废钢32万吨。
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503.96吨标准煤(当量值)、4797.8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1426.65万千瓦时、柴油消耗量515.14万立方米。项目废钢加工单位产品新水消耗不高于0.18吨/吨,废钢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00千克标准煤/吨,废钢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不高于16.24千瓦时/吨,钢渣加工单位产品新水消耗不高于0.62吨/吨,钢渣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22千克标准煤/吨,钢渣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不高于30.23千瓦时/吨。
项目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投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0753.92吨,其中直接排放量不高于1653.32吨,间接排放量不高于9100.60吨;单位产品处理二氧化碳碳排放不高于0.0173吨二氧化碳/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发展局留存。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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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能源局,****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