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14号)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划定范围:本次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涉及全区18个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共形成图斑4862个,总面积50129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14.16%。具体涉镇(街道办)及面积见附件,****水务局查询核实。
2、划定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25度以上陡坡地为核心划定范围,统筹自然生态整体性与耕地保护要求,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确保边界落地准确。
3、管控要求:一是在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是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4、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告规定在禁垦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5、实施期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按程序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