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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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2MA6HY5P522
地址:**省**市**市鸡场坪镇本歹村八组
2025年10月24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省**市**市鸡场****公司****煤厂生产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公司****煤厂原经营方为**市滑石****公司,**市滑石****公司破产后于2024年1月20****公司签订《资产购买协议》,****煤厂****公司****公司经营。****煤厂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采用生产工艺为浮选+压滤+浓缩,于2012年1月20****环境保护局批复,批复文号:市环审〔2012〕17号,于2025年6月11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经核实,****煤厂实际已于2013年7月16****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市环验〔2013〕10号)。现场检查时,****煤厂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煤厂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尾煤泥堆放在厂区东南侧地块上,占地面积约15亩,堆放场地未硬化,未建设截排水沟、挡墙、淋溶水收集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尾煤泥流入堆场一侧哒啦村14组的排洪涵洞中。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厂区东南侧地块上堆放尾煤泥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堆放量为71374.3吨,处置费用1.56元/吨,处置费用总计为11134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王XX);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本询问人:王XX);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第2-8页复印件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复印件1****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24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24日****公司与**市滑石****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XX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询问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公司是违法主体);
3. 2025年10月24日****公司****煤厂环评批复、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盘县滑石****公司90万吨/年洗煤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市环验〔2013〕10号)复印件1****公司****煤厂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且环评未包含厂区东南侧的尾煤泥堆场);
4. 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公司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人员及地址);
5. 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尾煤泥内转台账》复印件和《尾煤泥处置情况说明》各1****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量和所需处置费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公司立即对流入排洪涵洞的煤泥进行封堵,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