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且介年产铁件工艺品51万件、AI智能工艺品10万件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县**镇制造北路1号(**2025产业园) |
| 建设单位 | **** |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5]表43号 |
| 审批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 公 告 期 | 2025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4日(7日) |
| 审批意见全文 | ****环境局关于且介年产铁件工艺品51万件、AI智能工艺品 10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泉****公司编制的《且介年产铁件工艺品51万件、AI智能工艺品10万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县**镇智造北路1号(**2025产业园),租赁厂房3070m2,预计年产铁件工艺品51万件、AI智能工艺品10万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粉废气经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的高排气筒排放。彩绘及晾干废气经“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烘干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的高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经“水浴除尘+水喷淋(稀碱)+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直接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134t/a,NOX:0.0734t/a。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8023t/a,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泉****公司,存档。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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