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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宁)文综改字〔2025〕92号,责令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自然日)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银行担保。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自然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如不服本通知书,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翰廷 联系电话: 0971-****221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 (宁) 文综改字〔20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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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