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 | [ 发文字号 ] | **规资临地〔2025〕45号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0 |
****关于**长江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继续使用的批复
****中心:
你单位关于**长江大桥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继续使用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继续临时使用**县**镇杨柳寺村二、三组土地0.965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7914公顷(耕地0.501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1591公顷,园地0.1759公顷,交通用地0.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4公顷)、建设用地0.174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作为**长江大桥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至2027年7月12日,林地使用期限按《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期满确需**期限,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六、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七、你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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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