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执行陕西十四省联盟和京津冀“3+N”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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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关于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入围结果的通知》《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中选结果》《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工作的提示函》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十四省联盟和京津冀“3+N”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十四省联盟和京津冀“3+N”接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两批次省际联盟****医疗机构****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5年12月31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4-0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分别确定两批次省际联盟采购周期,**十四省联盟、京津冀“3+N”接续联盟原则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若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本次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药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中选产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上述联盟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2.非中选药品。按照联盟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挂网准入和价格调整。挂网价格应不高于**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十四省联盟集采中选企业如有“供应品种清单”之外的同通用名同组其它品规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产品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且不具有中选产品身份。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本省同品种过评药品最高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七)强化监测管理。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同时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省际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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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局代章)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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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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