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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市****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到期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规定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许可证已失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3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我局对**市****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从即日起,**市****公司被注销的排污许可证证书和排污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环境局**分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