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响****公司,于2025年8月更名,企业成立于2004年。****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经济开发区响陈**侧。调查地块内2004年之前为农田,2004年开始建设响****公司,2005年****收购响****公司,并从事氯化橡胶的生产,于2011年2月停产,并对设备进行了拆除,2011年12月设备全部拆除完毕。
调查地块为二类工业用地,权属为****。为确认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是否仍符合工业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受****委托,****于2025年11月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10m为红卫河;南侧35m为响陈线;西侧15m为**铭洋气体站,北侧紧邻农田,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为18476m2。根据《不动产权证》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途属于二类工业用地(100102)。
(1)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经第一阶段调查得知,调查地块内2004年之前为农田,2004年开始建设响****公司,2005年****收购响****公司,并从事氯化橡胶的生产,于2011年停产,并对设备进行了拆除。目前地块内为****空置厂房。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多家工业企业,涉及行业主要为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以上企业污染物排放均有相应处置措施,未发生过污染物泄漏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
由于调查地块内及周边企业存在污染物泄漏及迁移的不确定性。为了明确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对本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须开展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2)特征污染物分析
综合第一阶段调查分析,本次调查关注特征污染因子包括重金属(砷、汞)、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pH、二氯乙烷、氟化物、硝基苯、苯胺、氨氮。
(3)调查采样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根据卫星影像图结合人员访谈绘制的企业平面布置图,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13个土壤监测点,其中重点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冷却水池及管线、原料仓库、原氯化车间、锅炉房(含煤堆场及煤渣堆场)、机修车间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重点区域布点网格小于20mx20m);选取其中5个土壤钻孔设置了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内有水塘,因此地块内设置了1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由于地块东侧河道周边存在多家工业企业,因此地块外设置了2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以及地块外地下水上游方向设置了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
(4)地质条件
根据调查期间土壤钻孔情况可知钻探深度内土层分布情况为:第一层粘土:棕色,潮,密实,含少量植物根系,平均厚度0-1.5m;第二层为粘土,灰色,潮,密实,无杂物,平均厚度0-3.0m;第三层为粘土,灰色,湿,密实,无杂物,平均厚度约3.0m。
(5)土壤/底泥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水塘以及东侧河道中共布设3个底泥监测点,送检52个土壤样品和3个底泥样品(不含平行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中的14项外,加测pH、石油烃(C10-C40)、氨氮。经实验室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底泥样品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并且地块内土壤污染物检出值均未明显超出对照点检出值。
(6)地下水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设置5处地下水监测点位,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外,加测地下水一般理化指标、毒理学指标以及石油烃(C10-C40)。经实验室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美国环保署区域风险筛选值(2024.11)中tapwater筛选值,并且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检出值未明显超过地块外地下水对照点污染物检出值。
(7)地表水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水塘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并且在东侧河道设置了2个地表水监测点,送检3个地表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23项(除微生物外)。经实验室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内地表水样品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8)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经第一阶段调查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检出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美国环保署区域风险筛选值(2024.11)中tapwater筛选值。并且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检出值均未明显超过地块外对照点污染物检出值。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并且经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