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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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依法决策。决策行为和程序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机关管理等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规范程序,完善规则,提高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

(三)涉及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事项;

(四)黄河新区开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重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七)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涉稳事件等方面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机关干部的招录聘用、选拔任

用、职级晋升、交流调动、表彰奖惩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梳理、制定;

(二)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程序、施工单位确定等安排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三)30****政府采购项目的安排以及单位不动产购置、大型房产修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采购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或承办全区性的大型活动及重大活动安排事项;

(五)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移交等事项;

(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签订;

(七)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等安排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单次支付100万元及以上 ,政府采购项目单次支付50万元及以上,拆**置经费单次支付500万元及以上,办公经费单次支付10万元及以上,其他专项资金单次支付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扶持资**排使用;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排。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党工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集体决策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应由议题事项承办股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了解各方面情况,在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科学分析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形成书面报告或调研结论。

(三)征求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先行了解信访反映情况和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四)沟通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应就拟决策事项及时沟通、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五)集体决策

1.做好会议准备。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会人员,根据需要可将会议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2.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3.严格回避制度。讨论决策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或满足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予回避出席或就相关议题回避讨论表决。

4.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5.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可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对于争议较大、久议难决事项,特殊情况下,可将情况报告上级组织。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作出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决策的,应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6.形成会议记录。审议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责任单位、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股室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按规定存档。

7.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决策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股室应及时向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按程序修正和完善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总督办,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机关责任股室和相关责任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内容。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办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

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党工委领导班子集****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执行的;

****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个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应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集体违反“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应按规定追究领导班子相关责任。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集体向上级进行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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