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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各医药机构:
本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第一采购年度已到期,根据****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障第二采购年度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现就继续做好本市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二采购年度时间
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第二采购年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
二、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
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各医药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须向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减少的采购量,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
各医药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协议采购量和完成情况。各医药机构要根据系统实时数据结果,强化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执行工作。
三、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考核
各区医保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与安排,密切监测辖区内每一家医药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医药机构应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调度,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考核以总体采购协议期为考核周期,统筹开展履约考核。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文件。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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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