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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586519 | 建设单位法人:陈年德 |
| 于广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宁****工业园区 |
| ****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第二阶段: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2.5万t/a PSA装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5_0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工园区 |
| 经度:121.77958 纬度: 29.95958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6-30 |
| 甬环建〔2020〕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8-12-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26000 |
| 51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58651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58651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3MA2KNHG10B | 竣工时间:2025-01-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net/index-main.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第一阶段建设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第二阶段建设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实际设计能力为0.5万t/a)及相关公辅工程。 |
| 本阶段验收工程包括一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一套2.5万吨/年PSA装置及配套环保设施,一套2.5万吨/年PSA装置实际设计产能为0.5万t/a,且后续不再扩建;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本阶段验收装置不涉及《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储罐总数量和总容积和环评一致;不涉及重点生产装置;丙烷脱氢装置规模和原环评一致;PSA装置规模由2.5万t/a调整至0.5万t/a,且后续不再扩建;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 导致PSA装置规模减少且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的原因如下: 原环评中富氢尾气来源为现有丙烷脱氢装置、**丙烷脱氢装置和甲乙酮装置,去向为作为富氢锅炉、PSA装置和余气回收设施的原料。 实际建设中,甲乙酮装置已停运,富氢尾气的来源从源头减少了,富氢尾气去向包括富氢锅炉(不变)、PSA装置(规模减小,用量减少),售卖给科元和长鸿高科(原环评未提及)和丙烷脱氢装置加热炉和再生烟气炉和反应器自用(原环评未提及)。 根据上述分析,PSA装置规模减少且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后,不会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丙烷脱氢装置组成包括反应单元、产品压缩单元、低温回收单元、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和再生单元以及配套的废水汽提单元、丙烯制冷单元、乙烯制冷单元等。PSA装置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料预处理和变压吸附部分。 | 实际建设情况:丙烷脱氢装置组成包括反应单元、产品压缩单元、低温回收单元、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和再生单元以及配套的废水汽提单元、丙烯制冷单元、乙烯制冷单元等。PSA装置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料预处理和变压吸附部分。 |
| 丙烷脱氢装置和PSA装置主要工艺流程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丙烷脱氢进料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以装置副产燃料气为燃料,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烟气经联合处理设施(催化氧化+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限值要求;氨、二甲基二硫醚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聚丙烯装置汽蒸干燥、挤出造粒、均化料仓等废气等接入**RTO炉处理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淘析尾气、产品输送尾气及包装粉尘经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干燥尾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 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以富氢尾气为燃料,烟气经余热回收、SCR 脱硝装置处理后于40米高排气简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相关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相关限值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氨、硫化氢、二甲基二.硫醚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值。各生产设备应采用密封等级较高的元件,对所有采样口加装隔离單,采用密闭式取样器,并定期对装置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实施泄漏检测修复(LDAR)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 按规范要求安装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汽包排污水、循环更新排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6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生活****处理场处理后3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中水回用装置、污水处理场及脱盐站外排废水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直接排放标****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4、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减震、隔声措施,合理布局,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各类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油脂、废白油、物化污泥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效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CB18597-2001),危废暂存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实际建设情况:1、1)第一阶段主要建设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第一阶段已完成自主验收。 2)第二阶段建设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实际设计能力为0.5万t/a)及相关公辅工程; 3)丙烷脱氢进料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以装置副产燃料气为燃料,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烟气经联合处理设施(催化氧化+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限值要求;氨、二甲基二硫醚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4)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不再建设。 2、1)已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值。各生产设备应采用密封等级较高的元件,对所有采样口加装隔离單,采用密闭式取样器,并定期对装置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实施泄漏检测修复(LDAR)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 2)已按规范要求安装了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1)本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2)本项目第二阶段验收涉及循环更新排水、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脱盐站浓水。 3)循环更新排水经改造后的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6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验收期间统计了2025.02~2025.05期间的回用率,为60%。 4)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处理场处理后3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验收期间统计了2025.02~2025.05期间的回用率,为100%。 5****处理厂****处理厂目前****处理厂,因此目前厂区废水经****处理场和中水回用装置,部分回用后剩余经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间接排放限值,特征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设计进水的最严值; 6)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已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4、已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设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5、1)第二阶段: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0.5万t/a PSA装置固废主要为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PSA装置)。公辅设施产废主要为脱盐水站废树脂、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危废仓库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由全厂废水处理产生。 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脱盐水站废树脂、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已委托****和******公司处置;生化污泥外售处置。 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3)危废暂存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1、本项目丙烷脱氢装置2废气处理措施不变。 2、****处理站工艺处理规模不变,工艺较原审批内容有优化调整,原审批采用SBR处理工艺,调整后改造为好氧处理工艺,MBR工艺后新增高级氧化池和脱气池;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处理能力由原审批的处理规模为250 m3/h调整为400m3/h,设计出水规模为160m3/h。主体工艺仍采用超滤+反渗透。污水处理工艺调整后,未新增污染因子,且未新增排放量、未导致范围或强度增加。 3、本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不变。 4、本项目新增废活性炭,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固废处置方式不变,新增污染因子,且未新增排放量、未导致范围或强度增加。 5、原环评中在****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布置循环水站,码****处理站为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建设的循环水站为一般防渗区。平面布置调整后,原码头****处理站,地下水防渗等级根据后续建设内容确定;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进行改造扩建,其地下水防渗等级为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的建设位置调整,但是其地下水防渗等级未发生调整。其余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地下水防渗等级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涉及使用丙烷、丙烯、液氨等潜在危险物质,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制订并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对策措施,修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开停车及事故状态下装置内残余物料处置的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现有厂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总体分析,不断整改,持续进步。内部保障基本到位,外部保障基本齐全,应急设施(备)基本配备齐全,事故及消防水收集系统基本完备。 ****已于2024年1月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30206-2024-002-H。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的评估。 企业装置区现已设1座12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企业储罐区已设1座18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 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应急水池均为半地下式,配备了相应的水泵,事故废水可****处理站。企业应配备事故水池的液位观察设施,日常保持常空。 企业在验收期间,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了相关制度及措施,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及培训。 |
| 本项目事故废水池不变,未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第一阶段建设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第二阶段建设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实际设计能力为0.5万t/a)及相关公辅工程。 |
| 本阶段验收工程包括一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一套2.5万吨/年PSA装置及配套环保设施,一套2.5万吨/年PSA装置实际设计产能为0.5万t/a,且后续不再扩建;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本阶段验收装置不涉及《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储罐总数量和总容积和环评一致;不涉及重点生产装置;丙烷脱氢装置规模和原环评一致;PSA装置规模由2.5万t/a调整至0.5万t/a,且后续不再扩建;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 导致PSA装置规模减少且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的原因如下: 原环评中富氢尾气来源为现有丙烷脱氢装置、**丙烷脱氢装置和甲乙酮装置,去向为作为富氢锅炉、PSA装置和余气回收设施的原料。 实际建设中,甲乙酮装置已停运(具体见附件十一),富氢尾气的来源从源头减少了,富氢尾气去向包括富氢锅炉(不变)、PSA装置(规模减小,用量减少),售卖给科元和长鸿高科(原环评未提及)和丙烷脱氢装置加热炉和再生烟气炉和反应器自用(原环评未提及)。 根据上述分析,PSA装置规模减少且余气回收设施不再建设后,不会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丙烷脱氢装置组成包括反应单元、产品压缩单元、低温回收单元、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和再生单元以及配套的废水汽提单元、丙烯制冷单元、乙烯制冷单元等。PSA装置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料预处理和变压吸附部分。 | 实际建设情况:丙烷脱氢装置组成包括反应单元、产品压缩单元、低温回收单元、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和再生单元以及配套的废水汽提单元、丙烯制冷单元、乙烯制冷单元等。PSA装置工艺流程主要为原料预处理和变压吸附部分。 |
| 丙烷脱氢装置和PSA装置主要工艺流程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丙烷脱氢进料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以装置副产燃料气为燃料,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烟气经联合处理设施(催化氧化+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限值要求;氨、二甲基二硫醚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聚丙烯装置汽蒸干燥、挤出造粒、均化料仓等废气等接入**RTO炉处理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淘析尾气、产品输送尾气及包装粉尘经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干燥尾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 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以富氢尾气为燃料,烟气经余热回收、SCR 脱硝装置处理后于40米高排气简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相关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相关限值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氨、硫化氢、二甲基二.硫醚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值。各生产设备应采用密封等级较高的元件,对所有采样口加装隔离單,采用密闭式取样器,并定期对装置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实施泄漏检测修复(LDAR)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 按规范要求安装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汽包排污水、循环更新排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6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生活****处理场处理后3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中水回用装置、污水处理场及脱盐站外排废水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直接排放标****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4、优先选用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减震、隔声措施,合理布局,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各类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油脂、废白油、物化污泥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效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CB18597-2001),危废暂存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实际建设情况:1、1)第一阶段主要建设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及相关公辅工程;第一阶段已完成自主验收。 2)第二阶段建设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2.5万吨/年PSA提氢装置(实际设计能力为0.5万t/a)及相关公辅工程; 3)丙烷脱氢进料加热炉配置低氮燃烧器,以装置副产燃料气为燃料,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再生烟气经联合处理设施(催化氧化+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限值要求;氨、二甲基二硫醚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4)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不再建设。 2、1)已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允许标准值。各生产设备应采用密封等级较高的元件,对所有采样口加装隔离單,采用密闭式取样器,并定期对装置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实施泄漏检测修复(LDAR)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 2)已按规范要求安装了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1)本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2)本项目第二阶段验收涉及循环更新排水、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脱盐站浓水。 3)循环更新排水经改造后的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6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验收期间统计了2025.02~2025.05期间的回用率,为60%。 4)项目工艺废水、初期雨水****处理场处理后30%回用作循环水站补水;验收期间统计了2025.02~2025.05期间的回用率,为100%。 5****处理厂****处理厂目前****处理厂,因此目前厂区废水经****处理场和中水回用装置,部分回用后剩余经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间接排放限值,特征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设计进水的最严值; 6)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已按要求建设雨水收集监控设施,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确保地下水跟踪监测达标。 4、已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设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5、1)第二阶段: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0.5万t/a PSA装置固废主要为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PSA装置)。公辅设施产废主要为脱盐水站废树脂、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危废仓库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由全厂废水处理产生。 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脱盐水站废树脂、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已委托****和******公司处置;生化污泥外售处置。 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3)危废暂存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1、本项目丙烷脱氢装置2废气处理措施不变。 2、****处理站工艺处理规模不变,工艺较原审批内容有优化调整,原审批采用SBR处理工艺,调整后改造为好氧处理工艺,MBR工艺后新增高级氧化池和脱气池;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处理能力由原审批的处理规模为250 m3/h调整为400m3/h,设计出水规模为160m3/h。主体工艺仍采用超滤+反渗透。污水处理工艺调整后,未新增污染因子,且未新增排放量、未导致范围或强度增加。 3、本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不变。 4、本项目新增废活性炭,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固废处置方式不变,新增污染因子,且未新增排放量、未导致范围或强度增加。 5、原环评中在****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布置循环水站,码****处理站为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建设的循环水站为一般防渗区。平面布置调整后,原码头****处理站,地下水防渗等级根据后续建设内容确定;污水处理站原用地内进行改造扩建,其地下水防渗等级为重点防渗区。污水处理站的建设位置调整,但是其地下水防渗等级未发生调整。其余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地下水防渗等级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涉及使用丙烷、丙烯、液氨等潜在危险物质,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制订并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对策措施,修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开停车及事故状态下装置内残余物料处置的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现有厂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总体分析,不断整改,持续进步。内部保障基本到位,外部保障基本齐全,应急设施(备)基本配备齐全,事故及消防水收集系统基本完备。 ****已于2024年1月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30206-2024-002-H。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的评估。 企业装置区现已设1座12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企业储罐区已设1座18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 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应急水池均为半地下式,配备了相应的水泵,事故废水可****处理站。企业应配备事故水池的液位观察设施,日常保持常空。 企业在验收期间,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了相关制度及措施,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及培训。 |
| 本项目事故废水池不变,未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40.96 | 9 | 57.94 | 0 | 0 | 49.96 | 9 | |
| 20.47 | 4.72 | 28.96 | 0 | 28.96 | 25.19 | -24.24 | |
| 2.04 | 0.47 | 2.89 | 0 | 2.89 | 2.51 | -2.4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23.18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13.49 | 7.53 | 188.24 | 0 | 122.12 | 121.02 | -114.59 | / |
| 196.822 | 225.92 | 450.56 | 14.1 | 470.36 | 408.642 | -258.54 | / |
| 75.821 | 11.55 | 164.3 | 0 | 17.78 | 87.371 | -6.23 | / |
| 333.25 | 21.21 | 476.63 | 90.3 | 157.55 | 264.16 | -226.64 | / |
| 1 | 污水处理场和中水回用设施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1套150m3/h污水处理场和1套400 m3/h的中水回用设施 | 回用水系统产水池监测SS,监测频次为2次/天,共2天;均质罐出口监测pH、化学需氧量、氨氮、SS、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硫化物、总氮、总磷、石油类、可吸附卤化物,监测频次为2次/天,共2天;好氧池出口监测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石油类、SS,监测频次为2次/天,共2天;污水总排口监测pH、化学需氧量、氨氮、SS、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硫化物、总氮、总磷、石油类、可吸附卤化物,监测频次为4次/天,共2天; |
| 1 | 丙烷脱氢装置2加热炉废气处理设施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 丙烷脱氢装置进料加热炉烟气通过一根50m排气筒排放 | 丙烷脱氢装置2加热炉废气排放口监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监测频次3次/天,共2天 | |
| 2 | 丙烷脱氢装置2反应器再生烟气处理设施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 反应器再生烟气经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一根60m排气筒排放。 | 丙烷脱氢装置2反应器再生烟气排放口监测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氨、臭气浓度、二甲基二硫醚,监测频次3次/天,共2天; |
| 1 | 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 丙烷脱氢装置II内存在大型机泵,是产生噪声的主要来源,在设计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在订货时要求厂家对设备加设隔音罩,尽量降低噪声值;对高噪声的机泵、压缩机等基础采取减震措施,管线外敷设隔音材料;高噪声设备尽量露天或半敞开式布置,不能露天布置的设备其厂房作隔音处理;对装置内空气压缩机的放空管以及中压蒸汽放空管均安装消音器,以降低噪声;在高噪声的部位不设置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巡检,巡检工人在进入高噪声区配戴防噪声耳塞,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由于在产品气压缩厂房、制冷压缩厂房内布置有压缩机动力设备机器,为了减小动力机器基础在生产过程中对建筑物的振动影响,均将动力机器基础与建筑物及其地坪进行脱开处理,并在动力机器及地坪之间采取隔振措施。 在平面布置中,尽可能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感目标的位置。通过配备以上的防护措施,本装置作业场所的噪声水平可满足标准的要求。 | 装置区四侧厂界和罐区四侧厂界监测噪声,监测频次为共2天,每天昼间、夜间各1次 |
| 1 | / | 企业目前已采取了分区防渗,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0.5万吨/年PSA装置区域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危废仓库、事故水池、污水处理场等为重点污染防治区。 危废仓库、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已按环评要求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了防渗、防漏处理,部分管线敷设采用架空或明管套明沟方式敷设,确保生产设备以及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以及污染物超量排放等情况发生。 目前生产装置区设有4个地下水监测井,罐区设有1个地下水井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各类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油脂、废白油、物化污泥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效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CB18597-2001),危废暂存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1、第二阶段: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0.5万t/a PSA装置固废主要为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PSA装置)。公辅设施产废主要为脱盐水站废树脂、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危废仓库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产生的物化和生化污泥由全厂废水处理产生。 废CATOFIN PS 催化剂、废HGM、惰性颗粒、催化剂铝球、分子筛干燥剂1、支撑瓷球1、分子筛干燥剂2、支撑瓷球2、干燥-处理吸附剂(脱硫)、支撑瓷球3、NDS-2脱硫剂、支撑瓷球4、脱硝催化剂、废气催化氧化催化剂、注硫剂空桶、废吸附剂、脱盐水站废树脂、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已委托****和******公司处置;生化污泥外售处置。 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3、危废暂存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1 | 项目涉及使用丙烷、丙烯、液氨等潜在危险物质,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制订并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对策措施,修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开停车及事故状态下装置内残余物料处置的管理。 | ****现有厂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总体分析,不断整改,持续进步。内部保障基本到位,外部保障基本齐全,应急设施(备)基本配备齐全,事故及消防水收集系统基本完备。 ****已于2024年1月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30206-2024-002-H。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的评估。 企业装置区现已设1座12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企业储罐区已设1座18000m3事故池,可见事故接纳能力满足需要接纳事故水量要求。 装置区和储罐区的应急水池均为半地下式,配备了相应的水泵,事故废水可****处理站。企业应配备事故水池的液位观察设施,日常保持常空。 企业在验收期间,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了相关制度及措施,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及培训。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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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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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0.5万t/a PSA装置原环评核算总量:VOCs新增191.61t/a、二氧化硫新增71.2t/a、氮氧化物新增204.16t/a、颗粒物新增62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上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已完成排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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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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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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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系统改造。 1)企业计****处理场,并在码头地块**1****处理场。****处理场的工艺为对原有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处理场的二沉池进行改造,并在二沉池后加装MBR系统,对原出水进行二次生化,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回用标准后30%回用至循环水补水,70%****处理厂。 2)企业计划拆除装置区中水回用设施,并在码头地块**1套中水回用设施。计划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将循环水系统出水处理后60%回用,剩余浓水采用“臭氧高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进行深度处理后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处理厂。 3)通过以新带老改造,企业现有工程可削减废水量30.75万t/a,COD15.38t/a,氨氮1.54t/a,总氮4.61t/a。 2、PDH装置再生烟气加装废气催化氧化装置。为了进一步降低全厂VOCs排放量,企业计划在扩建项目实施时,对现有PDH装置再生烟气进行改造,加装废气催化氧化装置,并将现状单独排放的抽真空尾气一并接入,根据企业补充监测数据,抽真空尾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浓度较再生烟气低,抽真空尾气在整个再生烟气排气量中占比较低,保守起见改造前再生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按照现状42.8mg/m3计,改造后降低至30mg/m3,按照设计风量882000Nm3/h计算,预计可削减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90.3t/a。 3、甲乙酮热媒炉进行超低氮改造。****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9月发布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企业计划对甲乙酮热媒炉进行超低氮改造,使之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降至50mg/m3,甲乙酮热媒炉氮氧化物许可量较低,不再考虑削减量。 4、调整富氢锅炉运行模式。企业统筹计划在扩建项目实施时建设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利用PDH装置的富氢尾气作为燃料发电并产出蒸汽,扩建项目实施后同步停运现有1台富氢锅炉,根据排污许可情况,相应减排氮氧化物14.1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目前企业已完成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系统改造。第一阶段验收阶段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1)企业实际在****处理场进行改造,污水处理场规模不变。污水处理工艺由原审批采用SBR处理工艺,调整后改造为好氧处理工艺,MBR工艺后新增高级氧化池和脱气池。改造后目前回用率可达到100%。 2)企业实际在装置区对现有中水回用设施进行改造,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处理能力由原审批的处理规模为250 m3/h调整为400m3/h,设计出水规模为160m3/h。主体工艺仍采用超滤+反渗透。目前中水回用设施回用率为60%。 3、上述改造后,全厂废水量未超过原环评审批量。 2、已完成改造。 1、PDH装置再生烟气已加装废气催化氧化装置,并在反应器再生烟气排气筒出口安装了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根据本次验收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反应器再生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小于30mg/m3。 2、由于抽真空废气含水蒸气,并入反应器再生烟气中排放会引起装置故障,因此抽真空废气单独设置排气筒排放。根据本次验收监测数据,抽真空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小于30mg/m3。 3、甲乙酮装置目前已停运,第一阶段验收阶段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目前未建设,且后续不再建设。第一阶段验收阶段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本次验收阶段明确了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不再建设。 企业现有富氢尾气来源于已建的PDH装置和甲乙酮装置(已停运)。富氢尾气的产生量从源头已减少。另外PDH的富氢尾气约17%售卖给科元和长鸿高科(原环评未提及),约15%提纯氢气后售卖,约43%是丙烷脱氢装置加热炉和再生烟气炉和反应器自用(原环评未提及),最后剩余25%到富氢锅炉发蒸气,提氢装置产生的尾气作为丙烷脱氢装置加热炉和再生烟气炉和反应器自用,因此厂区另外一台富氢锅炉同时停运。因此在余气回收综合利用设施不再建设的前提下,企业也已完成调整富氢锅炉运行模式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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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