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3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3日
联系电话:0418-****590
传真:0418-****537
通讯地址:**省**市**区**路7号,****中心
邮编:123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高端电子显示屏新材料工程项目 | **门区 | **** | **市****公司 | 本项目位于**市**门区,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库房以及其他辅助工程等,其中1号生****工厂现有生产厂房,2号生产车间为**厂房;项目建设完成后年生产高端电子显示屏用粘胶聚酰亚胺薄膜材料128吨。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6万元。 |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本项目6FODA及BPADA粗品提纯生产线废气、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废气、粘胶聚酰亚胺薄膜材料生产线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废液贮存池废气、生物质锅炉及导热油炉废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治理设施及方法。有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对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 2.无组织废气:要求加强生产管理,严格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产生,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标准分别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循环系统排水、锅炉定期排水经厂区废水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喷淋塔水吸收废水、真空泵定期排水、车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按危险废物处理。 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开展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处理,实现“**化、减量化、无害化”。车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真空泵定期排水、喷淋塔水吸收废水利用废液收集贮存池进行贮存,其余危废暂存于**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管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满足要求的危废贮存设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做好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安全转移。避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 (六)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2次网站公示、2次报纸公示,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