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矿石破碎初加工及皮带廊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表审〔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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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主持编制的《****矿石破碎初加工及皮带廊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流程,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加强车辆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营运期,矿石初加工破碎系统卸料、破碎、转运、储料库进料出料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皮带廊道输送系统运输廊道为全封闭一体化结构,转运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跨越方案,避免对河流水质产生影响,施工过程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营运期,车辆冲洗水经现有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对施工现场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达标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敏感点周边设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不利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要求。营运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施工期,施工过程产生的剥离表土妥善堆存于临时表土堆场,用于土地复垦;废土石全部用于**破碎车间的场地回填;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营运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工业固废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控制。
(三)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皮带廊架空段施工时应采取分层开挖、土石方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保护措施,保护耕地**;临时占地要尽量缩小范围,尽量减少对作业区周围的土壤和林草地的破坏;施工结束后,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并进行土地复垦。
工程采取既有跨渠公**农专桥作为廊道桥方式跨越南水北调干渠,施工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管部门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及其保护区的保护。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12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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