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PVC透明软门帘、软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获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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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年产2.3万吨PVC透明软门帘、软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2-30 15:25

****环境局

关于《****年产2.3万吨PVC透明软门帘、软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表审〔2025〕29号

****:

你单位上报的由**市****公司环评工程师杜俊平主持编制的《****年产2.3万吨PVC透明软门帘、软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调pH中和后和冷却排水一起排入**县****公司,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县****公司收水标准的限值要求。

2、废气:塑料制品含颗粒物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PVC塑料制品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碱液喷淋塔预处理后再与PE塑料制品注塑工序和珍珠棉发泡、挤出、制粒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木托盘、包装箱下料工序和金属制品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工业固废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控制、危废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控制。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12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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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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