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土**、能源 |
| 临时用地审批 |
| 2025-12-30 15:41:51 |
| **县 |
| 2025-12-30 15:41:51 |
| ****规划局 |
| 关于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批次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
六自然函〔2025〕429号
关于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批次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市**县黑石渡镇朱家畈村、清潭沟村,大化坪镇舞旗河村、王家河村、白莲崖村境内临时用地751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275平方米(耕地8274平方米),建设用地705平方米,未利用地6138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平方米,占用生态保护红线67111平方米。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运输便道、弃土(渣)场。使用期限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若《临时用地租用协议》期满,根据实际需求,经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办理顺延或重新签订手续。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后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验收合格确认书等相关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建设临时建筑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属地自然**部门要落实好使用、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按要求复垦到位。请你单位自收到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2025年12月30日
抄送:市税务局,****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