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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能源 |
| 临时用地审批 |
| 2025-12-30 15:46:01 |
| **县 |
| 2025-12-30 15:46:01 |
| ****规划局 |
| 关于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三批次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
六自然函〔2025〕432号
关于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三批次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G346**至**绿色公路工程第十三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市**县漫水河镇万家山村、径树林村,上土市镇陡**村境内临时用地1060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984平方米(耕地1498平方米),建设用地88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平方米,占用生态保护红线56639平方米。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弃土(渣)场、运输便道。使用期限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若《临时用地租用协议》期满,根据实际需求,经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办理顺延或重新签订手续。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后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验收合格确认书等相关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建设临时建筑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属地自然**部门要落实好使用、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按要求复垦到位请你单位自收到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2025年12月30日
抄送:市税务局,****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