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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公共**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市、二连****建设局、公共**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为切实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区统一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87号) 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竣工结算价登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扩建和改建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均应进行报送(电子化报送)登记。
二、登记内容和要求
( 一)招标控制价登记
1.发包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招标控制价登记手续的办理。
2.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变化等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发包人应在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前,依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完成招标控制价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竣工结算价登记
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竣工结算价登记。
2.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需同时上传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相关电子文件。
三、登记资料清单
(一)招标控制价登记资料
1.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2.招标文件(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3.招标工程量清单(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竣工结算价登记资料
1.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标书代写
3.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5.结算审定签署表(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三)过程结算登记资料
1.过程结算节点的结算审定签署表(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
2.其余登记资料与竣工结算价登记资料一致。
四、登记程序
( 一)登记人需登录 “ **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 务 信 息 系 统 ” (http://110.****.26:81/webserver/app/index.html),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成果报告登记工作。
“ **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与“ **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通过 “ **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建立用户互认、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部分数据从**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https://219.****.179:9443/tpbidder/guide/index ) 自动获取。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结算审定签署表等通过项目代码在上述系统共享。
除共享数据以外,未自动获取的内容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
(二)登记人完成申报后,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传资料的完整性予以严格审核,包括审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进行核对。
(三 )若登记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疑问,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过 “ **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系统告知报送人。登记人应在补齐或修正资料后,重新进行登记。
(四 )登记人对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登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登记的监督管理
(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属地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登记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材料的接收、初审以及后续跟进工作,确保登记流程的连贯性与准确性。
(二 )登记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建设工程展开跟踪检查,督促发包方对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登记。
发包人对通过 “ **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上传的招投标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各级公共**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招投标项目控制价收集登记工作,同时督促相关主体按时在 “ **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登记工作。
(三 )对于未依照要求及时进行登记的责任主体,包括拒绝登记、错误登记以及其他一切违规登记行为的,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其立即整改,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履行提醒与督促义务,促使发包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登记信息的上传工作。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将依据该办法给予增信信息加分奖励。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财政、公共**交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优化信息**共享,全力落实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登记工作。
联系人: ****建设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 安田野
电 话:0471-****133、155****8125
联系人: ****中心定额服务处 郭华莹
电 话:0471-****090、186****6806
联系人: ****交易中心 李忠
电 话:0471-****064、130****3650
技术服务联系人:赵超群 166****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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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