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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富****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土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1、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 | 政府制定,原省物价局、******厅 | ****物价局、******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6﹞229号) | |
| 2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登记。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 证书工本费10元。 | 部门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委员会、税务总局、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川财规﹝2019﹞13号、 ****总局6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群众监督投诉电话:0813-****386 公示日期:2025年12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