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省实施办法》(201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业主委托,****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市**区狮山镇信息大道中东侧、桃园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 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
联系人:黄任
二、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市**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3303、3304室
联系人:黄韵怡
联系方式:0757-****5030
三、 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市**区狮山镇信息大道中东侧、桃园东**侧地块
地块地址:**市**区狮山镇信息大道中东侧、桃园东**侧地段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028514°,北纬23.154633°
地块面积:48444.53m2
用地规划:科研用地(A35)和防护绿地(G2)
四、 结论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时间为2025年11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原权属于**市******公司,2014年和2017年被政府分段收回,现土地使用权人为****。2011年以前调查地块为山岗和道路;2011-2013年,因狮山镇****基地项目填土工程需求,选定调查地块作为取土点进行取土施工;2014-2017年地块闲置;2018年地块东侧**边坡防护墙,期间不涉及外来填土;目前地块北部为闲置空地,中部和**为无人机飞行训练场,东南角为小山岗。
调查地块****研究院,南面为桃园东路,西面隔****广场、**紫荆公寓、****科技园,北面为****大学。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山岗、空地,仅在2011-2013年期间有过取土施工活动,无《**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中所述的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因此将整个地块视为一般区域;考虑到取土过程涉及的设备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可能存在石油类物质跑冒滴漏,识别地块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山岗、道路、学校、商业和公寓等,周边无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第二阶段调查土壤采样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信息,综合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整体作为一般区域。本次调查按照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每个采样单元不超过10000 m2,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布点密度约为6920.6m2/个,布点密度不超过10000m2/个。点位钻探深度6.0m-8.0m,每个钻孔垂直方向采集4-5层土壤样品,共采集土壤样品31份(不含平行样);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共取2份表层样品(不含平行样)。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均包括pH、水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和石油烃(C10-C40)。
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3份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地下水监测指标均包括pH、浊度、砷、汞、镉、六价铬、镍、铅、铜和可萃取石油烃(C10-C40)。
根据样品监测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亦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中,除浊度和pH外,其余指标的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均低于推导值。本次调查地下水超标指标浊度和pH不属于(GB/T14848-2017)中有毒有害指标,未列入《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地块所在区域全面覆盖自来水管网,不开采地块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其他用途,不存在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无需进行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调查地块土壤样品监测结果低于本次调查确定的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环境状况基本符合相应环境标准,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因此,本地块可作为科研用地(A35)和防护绿地(G2),进行再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