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2026年01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区,****

4. 交货日期:2026-01-05 至 2026-01-31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1-01 16:42:33加急标书代写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000

<3,000

干燥基全硫St,d

%

<1.3

≥1.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6

≤33

干燥基灰分Ad

%

≤45

全水分(Mt)

%

<10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1.量、质:1月计划采购市场竞价烟煤2万吨,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0%、全硫(S,td)≤1.3%、挥发分(Vdaf)≥36%、灰分(Ad)<45%。

2.运输方式:火运。

3.验收方式:质数量验收以入厂检斤、检质为准。

4.结算方式:月度结算、先货后款。

5.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为一票到站价。

全月加权平均热值≥4000千卡/千克结算价格不再上调;

3800≤全月加权平均热值<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浮0.002元/兆卡;

3500≤全月加权平均热值<3800千卡/千克,以38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浮0.003元/兆卡;

全月加权平均热值<35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只入不舍),结算价格下浮0.01元/兆卡,调整至煤价0元/吨为止。

单批次验收热值<3500千卡/千克,按照单批次验收煤量、煤质进行结算。

6.质量调整价:干燥基全硫(S,td)>1.3%,每增加0.1%(四舍五入),结算价格扣罚10元/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6%,每降低1%(四舍五入),结算价格扣罚10元/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3%,买方有权拒收。

7.由于供应商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冻结”:兑现率=0,大****公司范围冻结6个月;0<兑现率≤40%,****范围冻结4个月;40%<兑现率≤50%,****范围冻结3个月;50%<兑现率≤60%,****范围冻结2个月。

8.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煤现象,按照《****入厂煤验收异常管理办法》制度相关约定执行。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

2. 交货期间为: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烟煤 ** ****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d
(%)
V【daf】
(%)
St,d(%) ST
(℃)
HGI (mm)
烟煤 4000 <10 ≤45 ≥36 ≤1.3

二、 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运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到厂轨道衡检斤数量为依据。质量以到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买方要在煤炭入厂验收后24小时内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在买方通知卖方验收结果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提出异议方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买卖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买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买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差异分层,经分层取样化验,层间干基高位发热量差超过200千卡/千克认定为异常超差,低质层煤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标准的,超差煤整车以低质层热值结算;层间热值超差且低质层热值低于合同约定质量下限的,整车按低质层热值计价且加扣合同约定100大卡单价进行考核结算。
B.收底煤若出现质量差异时,经双方协商并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可入厂验收加权结算;其它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与整批质量差异,则该车不允许加权结算,问题煤只能按照质量考核条款考核结算。
C.煤中含有大量杂物(如木块,铁块,石头,冰块等)的,车杂物量超过该车煤量的0.2%的,按杂物量2倍乘以该批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处罚。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多车次出现上述(3.(3)条款)问题,问题车煤量超过该批次煤总量20%的,双方视情节协商不低于(3.(3)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B.存在盖帽、夹馅、铺底、贴帮等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掺假煤质量严重低于正常煤炭的视为严重质量问题,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3000千卡以下的煤矸石及煤泥等劣质煤)3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3000-4000千卡)4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4000千卡以上的优质煤)5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主观意图明显的(多次、多批或反复出现),对供应商按整车煤重量的2倍乘以该批正常煤热值所对应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考核处罚,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5)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 考核”为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考核金额或比例即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4. 若由于卖方原因兑现率≤60%,按以下方式进行买方企业级范围内“冻结”(供应商在冻结期间无法参与买方企业发布的燃料竞价招标等活动)。兑现率=0,大****公司范围冻结6个月;0<兑现率≤40%,****范围冻结4个月;40%<兑现率≤50%,****范围冻结3个月;50%<兑现率≤60%,****范围冻结2个月。

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煤现象,按照《****入厂煤验收异常管理办法》制度相关约定执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含税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一票制结算。

煤价=含税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到站含税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第四条“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单批次验收热值<3500千卡/千克,按照单批次验收煤量、煤质进行结算。单批次验收热值<3000千卡/千克,买方有权拒收。单批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33%,买方有权拒收。

②【硫分/挥发分/全水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3) 数量调整价: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合同周期内结算总量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指标名称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数量调整价公式

(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周期结束后结算一次。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

(1)买方根据收货人质数量验收结果、合同约定的到厂基准价及调整价与出卖人进行煤款结算。

(2)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买方有权对煤源进行确认,对煤量及煤质与公告要求相差较大的情况,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异议方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均为送达书面通知、律师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当主动向另一方送达书面变更说明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六、争议解决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异议方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刘昊

3. 联系电话:0455-****775

八、备注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2-30
招标公告
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