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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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5-12-30

**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项目(二〇一九年度、二〇二〇年度、二〇二二年度)

**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洞坡村等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改造提升)

**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胜利村等1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新增建设)

工程地点:新晃县晃州镇、中寨镇、贡溪镇、波洲镇、

扶罗镇、禾滩镇、步头降乡

委 托 人: ****

监 理 人: 大视野****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大视野****公司

为顺利完成**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项目(二〇一九年度、二〇二〇年度、二〇二二年度)、**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洞坡村等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改造提升)、**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胜利村等1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新增建设)工程建设任务,****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确定监理人为**县**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项目(二〇一九年度、二〇二〇年度、二〇二二年度)、**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洞坡村等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改造提升)、**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胜利村等1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新增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晃财采计****30108)。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项目(二〇一九年度、二〇二〇年度、二〇二二年度)、**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洞坡村等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改造提升)、**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胜利村等1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新增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
2.项目财政总投:3561.28万元
3.工期:该项目实施阶段至竣工验收审计结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项目(二〇一九年度、二〇二〇年度、二〇二二年度)、**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洞坡村等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改造提升)、**省**市**县晃州镇等1个乡镇胜利村等1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五年度,新增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监理项目投资:3561.28万元。

3.监理阶段:该项目实施阶段至竣工验收审计结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定
2.监理服务期限:该项目实施阶段至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并协助完成甲方项目移交工作。
四、监理服务金
酬金:陆拾肆万元整(小写:¥:640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叁 份,监理人 壹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25年12月30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6“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7“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4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3.5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6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指正常工作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选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所有监理人员身体健康、具有监理技术资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更换的监理人员素质不能低于前任。要求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实行本籍回避制。****认定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要求监理单位从备选人员中及时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农办函〔2021〕174号及相关文件。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3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工程部分);
3.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条

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称职监理人员,有权要求调整。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必须按照选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技术力量配备开展监理工作,所有监理人员身体健康、具有监理技术资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更换的监理人员素质不能低于前任。要求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实行本籍回避制。****认定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要求监理单位从备选人员中及时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正常施工日(即除天气原因、节假日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施工以外的能够施工的时间),现场管理人员须且每72小时刷脸考勤一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员每人每月有效考勤次数不得少于6次。****农办函〔2021〕174号及相关文件。
4.要求监理人员施工期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贴偿。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1.由于委托人、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3.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4.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和支付。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施工合同

1

及时提供

竣工后30天

保存、保密

2

招投标相关文件

1

及时提供

竣工后30天

保存、保密

3

设计文件

1

及时提供

竣工后30天

保存

4

其他资料

1

及时提供

竣工后30天

保存

注:“其它资料”指勘探资料、合同附件以及修改设计补充图纸资料等。

第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10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
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统一安排现场监理人员的住宿及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理机构自理食宿及交通费用。****指挥部及施工现场负责人人员名单。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现场监理人员进场时。

监理人的义务

第七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要求。

第八条 监理人需自已参加保险的种类: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其他规定需要购买的保险。

第九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进驻现场。

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职责,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专项工作。
第十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
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巡视项目区,监理员应经常对各标段工程施工进行全程巡视检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

监理机构应对项目工程施工用原材料及施工工序进行跟踪检验。查验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监理机构应对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成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项工程进度计,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的投入,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审核工程付款中请,按照合同的约定核定工程量,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签发付款证书。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 涉及安全的重点单项工程应设置旁站。****水库、河坝、山塘,通过居民区的骨干引水渠道,隧洞、渡槽及交通用桥、涵、闸等工程应设置旁站。监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重点单项工程的关键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第十三条 根据委托人主体工程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监理人与委托人共同确定质量评定检测的主体工程及检测试件数量规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试件取样,其检测结果运用于标段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标段工程和全部工程工验收的外观质量评定和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参加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标段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73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补充:监理人需严格严格按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理服务和组织验收。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六条监理服务金支付方法:

1.监理报酬为:陆拾肆万元整(小写:¥:640000元)。

2.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付
支付时间:在支付“施工进度款”时按施工进度同步支付监理服务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0%;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则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1.违约金:委托人应支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按施工监理报酬10%计取。
2.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第十八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一、违约金:

1.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合同的最低数量标准,按不满足要求的中标监理费额度10%的处违约金。
2.工程施工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更换的监理人员素质低于前任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万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员一次处1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3.监理人员被委托人连续两次查实不在岗的;应设置旁站未设置的;与工程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未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毎项次处500元至2000元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实际发生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 附件

一、监理内容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4.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协助委托人编总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设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按照与委托人共同确定跟踪检测的主体工程及检测试件数量规模,与相关资质机构共同进行检验、试验工作,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7.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证书;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素赔词调查和该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8.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要求编制监理月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
12.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
1.监理月报和监理日志:每月2日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月报和现场监理日志。
2.市州监理月报和巡视日志: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月报和总监巡视日志。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顶测分析报告。
4.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根告。
5.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的报告。
6.工程进展图片。
7.承包人情况报告。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8.安全和环境保护。
9.大事记。

(三)文件报送份数:一式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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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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