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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关于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索引号 | ****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分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5-12-30 09:00:00 | 是否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 部门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建设 单位 | 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 1 | 关于**省**市碱槽子勘查区煤炭普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环境局**分局 | 张环甘发〔2025〕154号 | 2025年12月30日 | ****勘查院 | **省**市碱槽子勘查区煤炭普查 | 126********571049J | |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环境局****管理站,联系电话:0936-****602 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滨河新区区人社局西侧)
邮编:73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