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权属证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路16号
汶国用(房改)字第083****20274号
70.37平方米
住宅
****中心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