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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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2 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 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按每吨 0.7元计征。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 元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
3 收费主体 ****水利局
4 计量单位 元/平方米 ;元/立方米
5 收费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
《****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1]473号 )
6 收费范围 州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
7 收费对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8 征收方式 采取“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水行政****税务局录入、传递费源信息;税务部门通过核心征管系统补录信息;缴费人对系统自动预填申报表进行确认、缴费。 开采矿产**处于开采期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缴费人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矿产**开采量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送的矿产**开采量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确定缴费金额并将相关费源信息按季推送至税务部门和缴费人。
9 减免规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4﹞8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0 监督电话 074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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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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