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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安装智能交管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东升街道双江路299号3栋1楼102室(A3-3-102)
被投诉人:****
地址:**县新棉街道滨河路731号
被投诉人:****
地址:**省**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二段398号观景苑1栋1层8号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安装智能交管设备项目(****),采购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的参数要求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参数属于自愿检测范围,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609****817784)向采购人陈老师提交书面质疑函,快件于2025年10月23日签收。截至本投诉函提交之日2025年11月11日,采购人未按法定时限回复质疑。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