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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开展**县**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运营管理(二次)竞争性谈判,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也未就延迟签约事宜提交正当理由及书面说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废除**兴宸****公司中标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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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