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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702MA56KJ213Q | 建设单位法人:万士辉 |
| 李崇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白沙街道沈岗垌1号 |
| **市**区固废处理环境园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区 **市**区白沙街道沈岗垌1号 |
| 经度:111.793007 纬度: 21.85845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2 |
| 阳环建审〔2025〕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702MA56KJ213Q001V |
| 2022-12-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3.5 |
| 33.4 | 运营单位名称:**** |
| ****1702MA56KJ213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1700MA53LXJX46 | 验收监测单位:中检标测(北****研究院华南分院 |
| ****0116MA59BJJJ2R | 竣工时间:2025-07-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01wMtce |
| 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 | 实际建设情况: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 |
| 与环评阶段比较,技改项目建成后项目的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托现有处理能力1200t/d的机械排炉焚烧设备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比例不高于25%,掺烧后总焚烧规模保持1200t/d不变,焚烧炉及其相关的降温设备、烟气治理设备、原料储存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依托现有处理能力1200t/d的机械排炉焚烧设备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比例不高于25%,掺烧后总焚烧规模保持1200t/d不变,焚烧炉及其相关的降温设备、烟气治理设备、原料储存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等均依托现有工程。 |
| 技改项目建成后其依托的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均未发生变化,不属于“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项目建成后其依托的生活垃圾焚烧车间工艺不变,仍为“机械炉排炉高温焚烧+余热发电利用”,配套的废气、废水及炉渣等处理工艺均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比较: ①技改项目建成后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种类无变化、污染物排放量没有增加,不属于“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情况; ②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属于“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情况; ③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发生改变,不属于“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情况。 |
| 与环评阶段比较,建成后的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工艺皆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项目不涉及环保治理设施建造,掺烧一般固废产生的废气及固废污染物主要依托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治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治理依托原有已建成投产的废气治理设施,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无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无新增主要废气排放口,无降低排气筒高度;根据验收监测数据统计,废气污染物排放未突破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涉及无组织排放量增加的情况。 废水处置依托原有已建成投产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项目炉渣、飞灰、废布袋、废机油、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废滤膜、废树脂等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均未发生改变,固废均可得到妥善处置,不会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 |
| 环保治理措施不涉及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托现有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依托项目现有风险防范措施,不降低或弱化风险防范措施。 |
| 项目内事故应急池、渗滤液调节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不变,事故废水风险防范措施未发生改变,且项目废水处置规模也无发生改变,未导致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故不属于“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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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058 | 30.4 | 160 | 42.7058 | 0 | 30.4 | -12.306 | / |
| 341.628 | 304 | 500 | 341.628 | 0 | 304 | -37.628 | / |
| 3.1342 | 13.95 | 40 | 3.1342 | 0 | 13.95 | 10.8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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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较严值 | 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量,废水依托项目原有的“****处理站”处理 | ****处理站进/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连续采样监测2天,每天四个频次。 |
| 1 | 焚烧烟气净化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6号) | 依托项目现有的焚烧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 焚烧烟气净化系统 DA001 DA002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连续采样监测2天,每天三个频次。 |
| 1 | 设置减震、隔声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产噪设备,噪声污染防治依托项目原有的噪声治理措施。 | 在项目厂界四周各设1个噪声监测点,共4个监测点。 |
| 1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设防、污染监控、应急响应 ”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 技改项目不新增设施,主要依托原项目以主动防渗措施为主,被动防渗措施为辅;人工防渗措施和自然防渗条件保护相结合,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
| 1 | 技改项目营运期产生炉渣依托现有项目的炉渣处理车间,对炉渣进行水洗、筛分处理后作为建筑骨料或制砖外售;飞灰密封收集后加入螯合剂进行螯合处理,稳定化处理并养护合****填埋场的作业区完成填埋作业;炉渣处理车间的分选金属定期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员工生活垃圾、废滤膜、停炉检修时应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厨余垃圾生物质分离单元产生的分选杂物、厨余垃圾返混料系统产生的易腐有机废弃物、厨余垃圾处理产生的废渣、****处理厂产生的干污泥、****处理场分拣可燃杂物等收集后全部投进垃圾贮坑,与进厂垃圾一同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废机油、废树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技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对其统一收集存处。 | 已落实。 技改项目不新增固废污染物,运营期产生的炉渣、飞灰等主要依托项目内现有的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进场处置;产生的危废依托现有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储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上述固废皆得到合理处置,不向外环境排放。 |
| 1 | 技改项目应按照源头控制、污染分区防渗等预防措施保护地下水、土壤环境;营运期须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 已落实。 已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依托现有工程焚烧炉及相关烟气、炉渣、飞灰处理系统,依托现有公用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仓储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工程焚烧炉及相关烟气、炉渣、飞灰处理系统,依托现有公用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仓储工程。与环评阶段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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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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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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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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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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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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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