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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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5-12-30 17:45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市通盈建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5〕19号

2025年

12月30日

关于**市通盈建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广****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市****公司编制的《**市通盈建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新地镇龙窝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1分39.428 秒,北纬23度13分25.973秒。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9.6%。

(二)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25945.42平方米,租用汇众木业闲置厂房及空地建设。建设2条建筑用砂、高岭土深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年加工高岭土矿70万吨;配套建设办公区、宿舍区、原料堆场、产品堆场等设施,安装喂料机、制砂机、球磨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梧****改革局成功备案(项目代码:****)。项目选址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国土空间规划 “三区三线”要求。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原料卸料、堆场、厂内运输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原料卸料采用洒水喷淋降尘;原料及产品堆场设置防尘网覆盖并配套全自动洒水喷淋装置;厂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经洗车平台清洗车轮及车身。

2.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

1.生产废水:高岭土加工废水经浓缩罐、**罐等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降尘。

2.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噪声

1.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喂料机、制砂机、球磨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利用厂房进行隔声降噪。

2.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厂界西面紧邻S505省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2类标准。

(四)固废

1.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2.一般工业固废:废料、沉渣经****砖厂或陶瓷厂作原料,压滤槽需采取“三防”(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3.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需符合“四防”(防风、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与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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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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