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厨房设备提升项目 B分标(重1)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屹****公司
地址:**市**区太古街永盛太古厨具城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县**镇养利路141号
被投诉人 2 :**建标建设****公司
地址:**市**区双拥路30****广场A栋1104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武湖农场青龙分场****工业园研 发中心2幢1单元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屹****公司****学校厨房设备提升项目B分标(重1)(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于2025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1.****教育局,2.**建标建设****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4****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标的刀具消毒柜没有备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2、3、4、6: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实际参数与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符,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没有取得“节能节水认证证书”,中标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3、4成立,投诉事项2、6部分成立,驳回投诉事项5。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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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