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1(****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提质扩容建设工程项目二期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批)):
废标理由: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合同包1(****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提质扩容建设工程项目二期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批)):
主要标的信息:无(废标)。
刘三星(采购人代表)、谭卫(采购人代表)、容达明(采购人代表)、刘泽春、黎炳光、凌青、彭惠君、李高峰、刘宝连
| 不收取 | |||
| 1 | ****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提质扩容建设工程项目二期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批) | 0 | 无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投标人 | 资格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 |
| 粤小微(****公司 | 通过 | 通过 |
| ****集团有限公司 | 通过 | 不通过 |
| ******公司 | 通过 | 通过 |
| 肇****公司 | 通过 | 通过 |
| 符合性审查:****集团有限公司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条款“★要求施工方具备以下证书资质。如投标人自身不具备,可委托****公司进行施工。但投标人须对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若因第三方问题导致违约,投标人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投标时出具相关证书扫描件。(1)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通过,其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投标文件****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其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自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本次投标供应商“肇****公司”与“粤小微(****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空调”均为“美的”品牌,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通过符合性审查为“肇****公司”“******公司”“粤小微(****公司”,即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废标。 | ||
名 称:****
地 址:**市**区**中路2号
联系方式:0758-****547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三路24号
联系方式:0758-****923
项目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075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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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