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教学设备更新采购项目 2分标
三、采购日期:2025-12-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 3单元405室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市**县**镇养利路14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仙葫大道西16****广场A栋11楼HC区域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就2025****学校教学设备更新采购项目2分标(项目编号:**** )的采购文件于2025年11月19日向被投诉人(1.****教育局,2.******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4****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当中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没有量化细化评分标准及指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合理,排斥其它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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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