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5〕168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管理,严防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以下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求
(一)督促总包单位按照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费标准和合同等要求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单独发包的涉及到安全生产作业的工程内容、检验检测内容等,应与总包单位、单独发包单位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协调、提醒、监督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将单独发包的内容纳入监理合同范畴。
(四)施工关键节点、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和专人驻场值守制度,强化重点时段到岗履职管理。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抢工,杜绝为赶进度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的做法。
(六)每月组织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检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总包单位要求
(七)督促分包单位按照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落实施工现场重大隐患辨识和动态清零,施工现场应建立台账备查。
(九)核查分包单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杜绝无证或过期上岗。
(十)每周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隐患排查、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单并跟踪闭环,强化报告奖励机制应用,并在施工安全日志中详细记录。
(十一)督促分包单位足额配备安管人员;督促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实名制管理,及时掌握其进出、考勤等动态。
(十二)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督促分包单位专款专用,保障安全防护用品、文明施工设施等投入到位。
三、分包单位要求
(十三)应按照要求为在岗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四)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按要求考勤。
(十五)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到项目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
(十六)每日开展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作业规范执行等情况,检查记录应详细注明问题、整改措施及闭环结果,每周汇总上报总包单位。
(十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应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备。
四、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要求
(十八)企业每季度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安全工作考核检查,重点检查分包单位资质审核情况、危大工程旁站巡视情况、监理通知单签发及整改回复情况,考核检查记录留存于项目监理机构。
(十九)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提请建设单位提供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建设、总包、单独发包单位三方签订的),以及其它监理工作依据;监理企业应将其纳入项目监理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开展安全旁站检查。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质,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对于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和配备数量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场施工。
(二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审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现场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方案要求不符的,应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五、监管要求
(二十二)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应将上述21项安全生产行为纳入施工现场检查必检内容并进行记录,原则上应对每个项目每半年开展1次安全生产行为检查(内容见附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扣分、停工整改、移送处罚等方式处置。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应定期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住建局质安处。
****住建局将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开展督促指导,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采取重点帮扶、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对反馈的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将定期组织研判、会商并及时修订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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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