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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改革局****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公司**一座200MW/400MWh****电站,建构筑物包括电池舱、升压舱、综合楼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储能电池系统、变压器及辅助设备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711.69吨标准煤(当量值)。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并将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我局,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我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适时抽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江****改革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能源局,****改革局,****促进局,****环境局**分局,****政府,**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