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分局拟对****公司年产6000吨α-氧化铝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公司 | ****公司年产6000吨α-氧化铝改扩建项目 | **市**市曲梁镇朱寨村桃园组(****开发区) | 云喆环境****公司 | ****公司位于**市**市曲梁镇朱寨村桃园组(****开发区),拟投资800万元建设年产6000吨α-氧化铝改扩建项目,根据**市曲****规划所出具的地类证明,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地进行改扩建,在现有生产线基础上**2座高温节能梭式窑,使用天然气为能源。主要新增设备:料仓、梭式窑、球磨机、环保除尘设施等。拟建工艺流程:原料外购(氧化铝粉)-下料-混料搅拌-一次磨粉-混料搅拌-成型-烧结-破粉碎-二次磨粉-筛分-成品-包装。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②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③一次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④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⑤烧结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以及脱硝工序产生的氨;⑥破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⑦二次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⑧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①北下料工序、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采取以下措施收集:①料仓排气孔设置引风管道;②搅拌机密闭,设置引风管道。收集后的颗粒物引入现有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1)内处理后经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引领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②一次磨粉工序、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一次磨粉工序粉尘采取下料口负压抽风收集后设置引风管道;球磨机密闭,设置引风管道。上述废气引入现有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7)内处理。 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取搅拌机密闭,设置引风管道,引入1套现有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3)内处理。 ③破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锤式破碎机于地下封闭,并设置收尘管,形成微负压;锤式破碎机料仓进料口采取三面围挡加顶,进料口设置软皮帘(收集效率90%),出料口与提升机连接处密闭连接,设置收尘管道。上述废气引入现有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8)内处理后由现有1根3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30m高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3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引领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引至现有1根30m高排气筒(DA005),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30m高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3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引领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④二次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球磨机密闭,设置引风管道;收集的颗粒物引入**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20)内处理后引入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引领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⑤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筛分机设置引风管道,收集的颗粒物引入现有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13)内处理后引入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引领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⑥烧结工序以及脱硝工序烟气 依托升级改造后的“SCR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可以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其他炉窑: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氨≤8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其他炉窑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氨8mg/m3)。 2、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经**1****处理站(5m3/d)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综合利用不外排。 脱硫废水依托现有1座循环沉淀池(50m3、225m3)处理后循环使用,综合利用不外排。 湿电除尘废水依托现有循环沉淀池(30m3)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声环境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梭式窑、球磨机以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声级值为85~90dB(A)。经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建筑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经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硫石膏经定期清掏后经晾晒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黄油、废油桶、废脱硝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