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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4****公司1000t/a氨葡萄糖盐酸盐原****公司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公司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2.257吨/年、氮氧化物3.386吨/年、化学需氧量6.274吨/年、氨氮0.628吨/年。有效期为本函印发之日起5年。二类可交易排污权(该排污权为有偿取得,使用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6月22日)为: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化学需氧量0.839吨/年、氨氮0.316吨/年,有效期2022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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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